清淤疏浚指的是:为疏通、扩宽或挖深河湖等水域,用人力或机械进行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广义的疏浚包括用水下爆破法进行的炸礁、炸滩等。人工开断流施工的小河流。机械施工广泛使用各类挖泥船,有时也用索铲等陆上施工机械。机械疏浚始于1600年,在荷兰鹿特丹港施工中出现链斗式挖泥船的雏形。中国于1889年开始在黄浦江用挖泥船施工。1929年江南造船厂造成链斗式挖泥船。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拥有年开挖约3亿立方米的机械疏浚能力。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范围内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河道清淤疏浚物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水行政主管出具的批复方案进行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