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民收入核算一般有三种方法:
生产法、支出法和收入法,常用的是支出法和收入法,我国采用的是生产法和收入法混合计算。其核算的理论基础时总产出等于总收入、总产出等于总支出。
支出法公式:国内生产总值=消费支出+投资资支+政府支出+国外支出=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净出口;
收入法公式:国民收入=各种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工资+利息+租金+利润+间接税+折旧
2、国民收入核算恒等式
指储蓄—投资恒等式,即I=S,从支出法、收入法和生产法所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一致性,可以说明国民经济钟的一个基本平衡关系。总支出代表了社会对最终产品的总需求,而总收入和总产量代表了社会对最终产品的总供给,因此,可得出这样一个恒等式:总需求等于总供给。
我们常用到的,四部门经济的国民收入核算恒等式为:GDP = Y = C + I + G + NX,其中C为消费,I为投资,G为政府购买,NX为净出口。
这也解释了为何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扩展资料
3、国民收入核算中的几个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GDP)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在一定时间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它未扣除当年的资本耗费。
(2)国内生产净值(NDP) 一个国家一年内新增加的产值,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固定资产折旧。
(3)国民收入(NI) 一个国家一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得到的全部收入,即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的总和。它等于国内生产净值-(间接税+企业转移支付)+政府补助金。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所得到的利息和企业家才能所得到的利润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然后再从国民收入中推算出国民生产总值。从理论上说,用要素所得法计算应为:GNP=要素收入+间接税=工资+利息+利润+租金-直接税+(直接税+间接税)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收入都是各种生产要素缴纳所得税前的数字,所以要将直接税减去,间接税是从别的生产要素收入中获得的,所以应加上。
(三)生产法生产法又称部门法,它是根据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各部门所提供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来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它反映了国民收入从各个不同部门的来源,所以又称为部门法。在根据这种方法进行计算时,各生产部门要把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产值扣除,仅计算新增加的价值。商业、服务业等部门也按增值法计算;卫生、教育、行政、家庭服务等部门则按工资收入来计算其服务的价值。在用生产法计算国民收入中,由于各国对生产部门的划分不尽相同,所以在计算上会有一些差别,但最后都要向GNP靠拢。
以上三种方法是从不同角度对国民生产总值进行计算的,从理论上说所得出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在这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即产品流动法是最基本的方法,最后得出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数字应以它为标准。如果用其它两种方法计算所得出的数字与用产品流动法计算所得出的数字不一致,则按产品流动法计算得出的数字进行调整。
对国民收入的核算可用生产法、支出法和收入法,常用的为后两者。其核算的理论基础是总产出等于总收入,总产出等于总支出。(一)用支出法核算GDP
支出法指经济社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资、政府购买以及净出口等几方面支出的总和。公式如下:GDP=C+I+G+(X-M),其中消费C包括耐用消费品(如家电、家具等)、非耐用消费品(如食物、衣服等)和劳务(如理发、旅游等),但不包括个人建筑住宅的支付,I表示投资,G表示政府购买,X-M表示净出口。
(二)用收入法核算GDP
收入法指用要素收入即企业生产成本核算国内生产总价值。严格说来,最终产品市场价值除了生产要素收入构成的成本,还有间接税、折旧、公司未分配利润等内容。用公式表示为:GDP=工资+利息+租金+利润+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折旧。其中工资、利息、租金是最典型的要素收入。工资中还需要包括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利息是指提供资金给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所以需要剔除政府公债利息和消费信贷利息;租金除了租赁收入外,专利和版权的收入也应归入其中。利润是税前利润,包括公司所得税、红利、未分配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