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酚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可抑制中枢神经和损害肝、肾功能。吸入高浓度蒸汽可致头痛、头晕等,眼接触可致灼伤、可经灼伤皮肤吸入引起中毒,甚至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等等,可致皮炎。
分子式:C6H6O外观与性状:无色或白色晶体,有额数气味,在空气中及光线作用下变为粉红色甚至红色
溶点:40.6℃
沸点:181.9℃
相对密度(水=1):1.132
闪点:79℃
引燃温度:595℃
溶解性:可混溶于乙醇、醚、氯仿、甘油。
用途:用于进一步提取苯酚、甲酚和二甲酚,也可直接制取酚醛树脂、涂料、医药消毒剂、木材防腐剂、农药乳化剂、香料和炸药等
1、粗酚有毒,属第六类:毒害品。 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为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