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古代还有哪些“妇刑”?

neg2023-02-13  33

在古代,通奸又被称为“和奸”,历代都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各个朝代并不相同。此外通奸的女性除了被送交官府按律处置外,还可能会面对私刑。下面我们就这个话题,展开讨论一下。

中国古代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尚书》中提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对于通奸的男女,都要处以宫刑。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大多还是按照《尚书》来处置通奸犯,不过也有一些变化。比如说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秦国,就规定通奸犯要直接处死,甚至还鼓励民众见到有人通奸可以直接将他们杀死,对通奸者极为不友好,简直是十死无生。

到了汉代,情况有所好转,通奸犯中的男性改为宫刑,女性虽然还是死刑,但是允许赎买。只要丈夫愿意原谅或者娘家有钱想保人,出钱就可以保住性命,总算不是必死的局面了。

而唐朝时,由于社会风气本身就比较奔放,通奸这种事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律法上相应的规定就更加宽松,规定“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说流放一年半到两年,就没事了。

宋代对于通奸者的处罚大体上延续了唐朝时的规定,可是到了元朝,通奸罪的处罚再度加重,首先规定本夫可以在捉奸时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当然,除了本夫之外,其他人不得杀人,这一点比秦朝时要好一些。其次,如果本夫不是将奸夫淫妇杀死,而是扭送官府,那么通奸的男女都要受杖刑,特别是女性,还要“去衣受刑”,脱去衣服再打,这样通奸的女性除了受杖刑之苦外,还要受到羞辱,可谓悲惨。

明清两代对通奸罪的处罚,基本和元朝一样,《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都规定捉到通奸者时,本夫可以选择当场将他们杀死,或者扭送官府打板子。

以上就是古代官府对通奸者的处理方式,而当时宗族势力强大,很多事情可以由宗族按照宗法处置,而不是经过官府,官府对此也是予以默认,这就导致了私刑的出现。而通奸一事往往关系宗族颜面,所以犯了通奸罪的女性,除了可能被送交官府外,也可能直接在乡里被处以私刑,这种私刑一般以羞辱为主,常见的有游街、木驴、浸猪笼等等:

为了羞辱通奸的女性,将她们游街时,通常会把受刑女子扒光衣服,并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面写明女子姓名、罪行。押着游街的族丁还会手持铜锣,边走边敲,大声宣读她的罪行。围观的乡民还会往罪妇身上扔烂菜、石头之类的东西,以示惩戒。

游街的升级版就是木驴。真实的木驴没小说里那么邪恶,也就是把受刑女子手脚捆在木架、或者是用钉子把手足钉在上面,然后由人抬着或者用牲畜拉着游街。比如说《水浒传》里的王婆,被判剐刑以后,就是被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固定在木驴上,押送刑场。

浸猪笼顾名思义,就是把人装在猪笼里,往水里一扔。需要注意的是浸猪笼并不一定都是死刑,有些只是浸一段时间以后就拉起来,目的还是为了羞辱对方,不过因此而死的女性为数也不少。

以上就是古代对通奸罪的女性常见的处罚方式。不过其实这种处罚方式大多也是男女通用,真的要说专门针对女性的“妇刑”,比较常见的就是幽闭了,也就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非常残忍。当然,也有一些冷门的处罚女性的方式,其中也不乏酷刑,不过没有代表性,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2015年2月26日,韩国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违宪而被废除。 [1]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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