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经过初任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素质;

(二)增强职业道德修养,熟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过程和任职环境,初步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第七条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日(60学时)。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对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任职培训的规定执行。

经过任职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提高组织、决策、协调、创新能力;

(三)拓宽和补充必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第九条 任职培训应在任命后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180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培训,延期最长时限为半年。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不同的工作业务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掌握业务工作领域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了解业务工作的现状,把握其发展趋势。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经过更新知识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第十三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1日(126学时),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散培训。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应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四条 经培训合格的国家公务员,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所在单位将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课程应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应有所侧重。第十八条 公共必修课应包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应包含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

选修课应包含新知识和新技能相关的内容。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采用指定教材。

公共必修课教材和选修课教材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或组织编写;专业必修课采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大纲或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指定。

截止2022年12月22日为止,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组织实施中,应注意把握四类培训的不同功能定位。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保密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初步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筑牢信仰之基、打牢从政之基、夯实廉政之基、强化能力之基,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领导科学、廉政教育以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提高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规定参加任职培训。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专项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作风培训,帮助公务员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提高胜任专项工作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在职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宪法法律法规和开阔视野、创新工作、提升素质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等。培训目的在于,按照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更新知识结构,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在职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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