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
亚里士多德,古代先哲,古希腊人,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亚里士多德为其哲学学校设立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他主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在不同时期各有所侧重。
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亚里士多德是现实主义的鼻祖。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以自己假定的理想国衡量现实,他主张从现实的国家出发,防止国家堕落和促进国家的发展。他对人性和理性持怀疑态度,主张法治,而法律的来源也不是人的理性或者学者的思考,而是来自于历史和传统中为人们所遵循和认知的东西,也就是历史的理性。
哲学方面: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个伟大的哲学家,他虽然是柏拉图的学生,但却抛弃了他的老师所持的唯心主义观点。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实物的原型,它不依赖于实物而独立存在。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实在界乃是由各种本身的形式与质料和谐一致的事物所组成的。“质料”是事物组成的材料,“形式”则是每一件事物的个别特征。就像是现在有一只鼓翅乱飞的鸡,这只鸡的“形式”是它会鼓翅、会咕咕叫、会下蛋等。当这只鸡死时,“形式”也就不再存在,唯一剩下的就是鸡的物质。柏拉图断言感觉不可能是真实知识的源泉。亚里士多德却认为知识起源于感觉。这些思想已经包含了一些唯物主义的因素。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认为理性方案和目的是一切自然过程的指导原理。可是亚里士多德对因果性的看法比柏拉图的更为丰富,因为他接受了一些古希腊时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指出,因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质料因,即形成物体的主要物质。第二种是形式因,即主要物质被赋予的设计图案和形状。第三种是动力因,即为实现这类设计而提供的机构和作用。第四种是目的因,即设计物体所要达到的目的。举个例子来说,制陶者的陶土为陶器提供其质料因,而陶器的设计样式则是它的形式因,制陶者的轮子和双手是动力因,而陶器打算派的用途是目的因。亚里士多德本人看中的是物体的形式因和目的因,他相信形式因蕴藏在一切自然物体和作用之内。开始这些形式因是潜伏着的,但是物体或者生物一旦有了发展,这些形式因就显露出来了。最后,物体或者生物达到完成阶段,其制成品就被用来实现原来设计的目的,即为目的因服务。他还认为,在具体事物中,没有无质料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质料,质料与形式的结合过程,就是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运动。这一理论表现出自发的辩证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形式逻辑这一重要分支学科。逻辑思维是亚里士多德在众多领域建树卓越的支柱,这种思维方式自始至终贯穿于他的研究、统计和思考之中。当然,他也犯错误,但次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