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扩展资料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职称等级划分具体如下:一级:国务院总理、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级到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级至四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中央部部长、省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级至五级:部级副职、中央部副部长、省级副职、常委、中纪常委。
五级至七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中央部局长、省委部部长、地委书记、省纪委副书记。
六级至八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中央部副局长、省委部副部长、地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地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
七级至十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处长、地委部长、县纪委副书记、调研员。
八级至十一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常委。
九级至十二级:科长、乡级正职、乡党委书记、县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九级至十三级:副科长、乡级副职、县级常委、副主任科员。
九级至十四级:科员。
十级至十五级:办事员。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