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的定义是什么?

扒窃的定义是什么?,第1张

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无正当权利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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