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制的基本介绍

美国联邦制的基本介绍,第1张

联邦制(英语:federalism)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建构原则编辑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

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

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

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

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

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

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4、 特点编辑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

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

其联邦成

联邦制国家全球分布(深色部分)

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

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

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行使宪法“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如调控州际及对外贸易、宣战、制定条约、发行货币等。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维持治安等。

2、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联邦政府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政府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政府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

各州的宪法、法律,若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法律。

扩展资料:

联邦制的利与弊:

1、联邦制的优点:

调和矛盾,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2、联邦制的弊端:

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扯皮,推诿,各自为政 。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利益接近时,既保护州灵活性又保证中央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有矛盾时,联邦低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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