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的意思


律令的意思是:1.法令。2.指一般的法则、规律。3.道教称迅速善走的神。 例句:廖仲恺《革命派与反革命派》:原来社会科学的律令,确不是妙想的玄谈,我们看看最近的事实,如 陈炯明 之反动与 冯自由 之捣乱,便是这条定律下的例证。

律令“是周穆王时的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的特点就是跑的快,他死后边成雷部的神.据说西北有一种神兽,形状如马,足不着地,其行如风.就是这位律令变化而来.“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的意思不是叫太上老君快来听你的命令,太上是最高的神,谁能命令他!“急急如律令“应当是像律令般的快速,用律令的书店来形容老君反应快速的程度.正确的理解是“太上老君啊,你赶快来帮助我吧!你要象律令那样行动快速“这是信徒求助的话,表现求助的迫切,希望之真诚.

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于隋代,但其出现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现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写成条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诸侯国逐渐将这种条文用不同形式公布出来,称为刑书,律便是由刑书发展而来的。战国初期,魏文侯之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战国中期,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法经》为律。据此,可能在战国末期各国刑法已称为律。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不但有秦律,还有两篇魏律。汉初,相国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汉律九章,从此以后,律的名称历代相承不改,内容虽有增损,基本精神却很少变动,是法典中继承性最强的部分。

令也出现很早,与律相辅而行。商鞅变法时就制定法令,令民为什伍相连坐,以军功受爵赏、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惩罚。秦始皇焚书,使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可见当时有法有令。汉初萧何定律、令,也是二者并提。大体上令是关于制度规则的规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条文令偏重于教诫,律偏重于惩罚。但秦汉时律令并没有严格区别。云梦秦简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汉以后却属于令的范围,田律、金布律,汉代即称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经制定之后,更改不多,若须重修,通常要集众讨论而令文则往往是由皇帝随时用诏制颁布,越积越多,数量远过于律,经过一段时间,选取其可长期适用者,著为定令。律、令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汉以后,各代都很重视它们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唐六典》认为格的渊源是汉晋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级的意思,演变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义。所以西晋刘颂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轻易议法,人主须遵循格以督责群下,“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见格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宋、齐、梁、陈诸朝,常常看到大赦诏文中命令主管部门“详为条格”。这种“条格”有时又称为“条制”、“条例”、“条流”或“科”。即是对诏书所提到的事项作出区别情况的具体规定,例如“土断条格”是关于整理侨人户籍的具体规定。“赦格”又称“恩科”,是关于赦令的具体规定。

《隋书·经籍志·职官》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关于职官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些“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可见由东晋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北魏格的出现也很早,有关于官吏考绩的景明考格和正始考格,关于选举制度的方司格和停年格,关于刑法制度的正始别格和永平旧格,还有悬赏招募或通缉逃犯的赏格和募格等。这些先后颁布的格,积之既久,必然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于是提出了整理删定的要求。北魏整理条格的第一次记录是在它快要灭亡的时候出现的。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诏,命四品以上职事官集议,将诸条格相互抵触的归一,不可施用的停废。而新定的格不能和旧的格相违。这项议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阳的尚书都省集议,后移麟趾阁。永熙三年(534),北魏分裂,东魏建都邺城,这项工作又移在邺城新建的麟趾阁。至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公布。这便是有名的东魏《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当时尚书省的曹名来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简标明为《封诊式》,其内容为关于治狱的程序和要求,其各类案件的“爰书”格式,与唐代式的内容是十分类似的。它可说是目前已知的最早的式。西汉初,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所谓章程当包括式的内容。东汉建初元年(76),秦彭为山阳太守,开发稻田数千顷,制定了有关土地肥瘠等级的“条式”,光武帝将它交给三公府,并颁布州郡。到曹魏末年,司马昭当政,命令贾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内容。贾充等人撰定的故事于晋泰始四年(268)公布,被称为《晋故事》。此书早已佚亡,但从它书所引,还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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