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是: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3、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4、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的修改解读是:
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
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
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已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和广度将空前加大。过去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得先填发《火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灾隐患填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由于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眼睁睁看着火患干着急。
新《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第七十条将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权授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扩展资料:
新消防法与旧消防法的区别:
1、在立法宗旨上
新《消防法》结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强化了消防队的应急救援中的作用,表述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它标志着新《消防法》将对消防队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进行了强化,这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能得到具体体现。
2、在消防工作的原则上
新《消防法》进一步进行了完善,这与2006年的国发15号文件的表述一致,突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重要性,表述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所决定的。与现行《消防法》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表述相比,它更加具有针对性。
3、职责明确
新《消防法》在第四条明确了公安机构对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协助职责,这也是新增的职责。同时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明确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4、各部门联系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上,新《消防法》增加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这与新《消防法》明确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也是一致的,凸显了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的必要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新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