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线电视24小时服务电话

山东有线电视24小时服务电话,第1张

24小时服务电话0634-96123。

龙潭路营业厅的联系电话号码为0532-83642110。镇江路营业厅联系电话号码为0532-85015090。东部佳世客营业厅联系电话号码为17853292252。伊春路营业厅联系电话号码为0532-85081916。

山东有线青岛部分营业网点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崂山丽达营业厅,地址崂山区秦岭路18号(崂山丽达购物中心负一层)。营业时间:9:00-19:00,电话:0532-66718109。

2、沙子口营业厅,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十字路北300米。营业时间:工作日:8:3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9:00-16:30。联系电话:0532-88800817。

3、王哥庄营业厅,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农业银行东侧50米。营业时间工作日:8:3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9:00-16:30。联系电话:0532-87848282。

4、九水东路营业厅,地址李沧区九水东路496号(和达和城小区)。营业时间:工作日:8:3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9:00--16:30。联系电话:0532-67706966。

5、永平路营业厅,地址:李沧区永平路32乙号。营业时间:8:30--17:00,联系电话:0532-84627289。

6、合肥路营业厅,地址:崂山区合肥路857号(合肥路与劲松七路路口东100米)。营业时间:工作日8:30—17:00,节假日9:00—16:30,电话:0532-68879028。

山东有线客服电话是:0634-96123。

山东有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2日,2010年12月18日进行整合。已全面完成全省市、县、乡三级整合,拥有32万公里传输干线和2000万户有线电视用户,用户数量和经营总量位居全国第一。

发展历程

2001年1月12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成立。

2008年,山东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过渡。

2010年,山东省决定整合全省广电网络资源,山东省内互不统属的广电网络公司整合为“全省一张网”的广电网络集团。

2013年8月20日,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组建山东广电网络集团。

2015年,停止有线模拟广播电视的播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系指能播放自办节目和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有线电视分为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放像室。终端用户在一千以上,能办新闻等固定节目的,称有线电视台;终端用户在一千以下,能办不固定新闻等不固定节目的,称有线电视站;只在本单位播映文艺性节目的,称有线电视放像室,其具体分类标准和技术要求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定。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我省对有线电视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有线电视。

禁止私人开办有线电视。第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许可证(甲)》后,方可开播。有线电视台可以制作新闻性、知识性、服务性的固定节目,并为上级台提供新闻片源。第八条 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许可证(乙)》后,方可开播。有线电视站可以制作不固定的新闻节目,为本单位的宣传工作服务。第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放像室的单位,必须经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有线电视放像室许可证》,并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电视放像室可以播放录像节目。第十条 凡在本办法发布前开办的有线电视,没有办理许可证的,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分别补办许可证。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停办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许可证。第十二条 部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教育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的有线电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第十三条 涉外旅游饭店的有线电视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国办发〔1986〕6号文)执行。第十四条 承担设计、安装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台,由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厅组织验收;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放像室,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减弱或者略掉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信号。第十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私自翻录、复制和出售、出租录像出版物,不得购买和贩卖海外走私流入的音像出版物。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站、室播映的文艺性节目,只能使用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播映的节目,应按月编制目录,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接收天线、共用天线转播和收录播映国外的电视节目。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室不得播映下列内容的录像(含激光视盘)节目:

(一)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

(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三)淫秽色情的;

(四)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六)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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