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是指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发行媒介产品等的新闻自由权利。又称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公民的一项主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普遍的确认,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把公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不存在抽象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舆论工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中,以喉舌观、党性观、真实观、效益观、职业道德观等为基本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基本遵循。
二、新闻自由的本质含义而言,并不是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新闻自由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
扩展资料:
西方所谓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全民“普遍权利”的新闻自由观,既违背新闻自由的本质,也不符合新闻传播的历史事实。新闻自由的相对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任何新闻自由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新闻自由是人们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而思想、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近现代西方各国争取人权斗争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开始便具有阶级性,它必然受到阶级关系的制约,而且这种阶级关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世界上不存在超阶级的新闻自由,任何新闻自由都代表了一定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在我国,我们鲜明地提出了新闻自由的阶级性。
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我们的制度,就是不允许一切反革命分子有言论自由”,我们“只许人民内部有这种自由”,“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
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最注重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诞生了一系列具有舆论监督性质的节目或栏目,比如“焦点访谈”、“人民论坛”、“共同关注”、“新闻调查”、“时空连线”等。
2、新闻自由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在法制社会,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而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们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
比如,英国法律就规定,新闻“不得藐视法庭”;法国《人权宣言》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起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新闻自由必须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必须把事情的真相原原本本地报道出来,使人们对客观世界产生理性的认识,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指导人类的各种活动。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否则,新闻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
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4、新闻自由还受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等方面的制约,必须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和承受限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理论>>媒体视角>>人民日报:西方新闻自由本质与我国新闻事业使命
德国科学家巴伦·亚历山大·冯·洪保尔特拜访美国总统时,在总统的书房里看到一张报纸,上面满是对总统的辱骂攻击之词。巴伦拿起报纸,愤愤地说:“为什么让这些谣言泛滥?为什么不取消这家报纸?至少也应该重罚编辑,把这家伙投进监狱。”总统微笑着回答说:“把报纸装到你的口袋里,巴伦。如果有人对我们自由的现实和新闻自由有怀疑,你可以拿出这张报纸,并告诉他们你是在哪里见到的。”
如果观点相反,我将坚决反对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对新闻自由的最好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