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简称。在我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会议施行的意义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早日实现“中国梦”的基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为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是现代标准汉语的另一个称呼,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通用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