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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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11)各国安全认证代理申请服务。
(12)各国安全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13)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
(14)产品预验及客户委托的其它安全测试服务。
(15)承接EMC测试,出具CB测试证书与测试报告。
(16)ISO9000、QS9000及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凡国外的贸易单位、制造厂商、运输、保险部门以及公证检验机构等,都可直接向商检公司委托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各项鉴定工作。
商检公司也可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派员到国外办理检验、鉴定;还可办理与商品检验有关的咨询业务和技术服务,如出口商品的催交,进口机电仪商品的调试、维修等等。
扩展资料:
注册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3万
2、注册资金比例:最低注册比例为10%和90%;
所需材料清单
1、法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查名预拟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3、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4、拟定公司经营范围;
4、投资双方的私章各一枚;
5、法人、合伙人一寸免冠照片各6张
6、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会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股东须提供居住证明;
8、法人、合伙人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