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均输法”。把发运的职能改为均输,朝廷借予钱币、米粮作为本钱,凡是上供朝廷的物品,都必须从价格昂贵的地方移到价格便宜的地方去购买,用路途近的地方而取代远的地方,预先了解京城仓库里所应当置买的东西。价钱便宜的就先购买好,然后贮存起来。此法熙宁二年(1069)七月开始实行于淮南路,江南东、西路,两浙路及荆湖南、北路,王安石选派薛向担任发运使,全权负责举力均输,总结东南六路的财赋和茶盐等各项收入。均输法的实施,有效地调整了供求关系,改进了对京师贡物的供应,减少了纳税户的一些不合理负担,政府的财政因而有所增加。
均输,就是将实物纳贡(税)转换为货币或政府所需物资(战略储备);
平准,就是通过国家采购和销售来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
就本质而言,均输平准,就是平衡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的商品价格非理性波动,平抑商品价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巨大差异,维持市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其目的,一是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是保障民众的再生产可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