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法”有以下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产生的,国家产生法的方式有制定或认可两种,因此法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国家强制性:法既然由国家产生,则必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否则法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强制性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最主要的特征。
3、权利和义务性:人与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受法律所调整,归根到底是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内容。
4、阶级性: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并不体现这个国家所有人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特征。
5、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变更、发展等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为人的行为设定行为模式,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来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调整社会关系。
7、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普遍性。
8、程序性:法既然是保障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则其本身必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各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有非常多的程序要求。
9、可诉性:法是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而且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裁量案件的最终依据就是法律,法律是裁判评价标准。
10、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因为纷繁复杂,变化万千,不可能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法律来调整,例如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等,同时,由于法律本身的存在滞后性、语言文字局限性等瑕疵,导致了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这里指归根结底由它们决定,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千万不要把唯物史观简单化了。
事实上,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影响,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
扩展资料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
对法的概念的内涵的简要界说
法的本意并不是指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马克思主义认为: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综上,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