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因制作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是分地区、分行业使用,也可以全国通用。也有认为,通用凭证是指记账凭证的时候,不区分收付转三种类型,直接都按记账凭证来入账,将这种记账凭证称为通用凭证。
1、一次凭证:一次填制完成的原始凭证,如发货票、收款收据等。通常,一次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事项,或同时发生的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事项。一次凭证使用方便灵活但凭证数量较多。
2、累计凭证:同一张原始凭证需经过几次填制,对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进行累计记录的原始凭证。如企业广泛使用的“限额领料单”就是一种累计凭证。采用累计凭证可起到减少凭证数量、简化填制手续的作用;可以将累计数据同计划或定额数对比,以反映业务执行或完成的工作总量;它还有助管理控制的开展。但它的使用不如一次凭证方便灵活。
3、通用记账凭证:可以用来反映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通用记账凭证是用以记录各种经济业务的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的经济单位,不再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所以涉及到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付款后填制的;涉及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有关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完毕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属于通用凭证的有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通用的发票、收据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