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m字腿2023-02-05  20

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属于较为特别的法人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是一种最新的经济发展互帮互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单说就是一种农民开办的企业。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

其基本特征是:

(1)组织上

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在所有制结构上

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3)在收益分配上

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289971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