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有:
1、变法没有触及到社会的最基本问题。
因为没有触及到基本问题,所以也没办法改变当时社会的矛盾,而这场变法只是一个中产和地主阶级对于一个王朝的政治危机的一个小小制度。
2、只有上层或少数人们参与,根本没有考虑到大多数百姓。
王安石恢复经济的方法是利用下面百姓和地主阶级的财富去巩固北宋王朝的政治,这种做法相当于用一个坑去填另一个坑,说到底就是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之余,更是增添了其他新的隐患出现。
而在这次变法中,不仅仅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里面每个阶级的利益,导致了这次的变法没有增加经济,反而得不偿失。
3、没有从实际出发。
王安石变法过于急功近利,没有从实际出发,导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不利局面。改革变法应该缓而图之,但王安石在变法的过程中,却只认定一个目标,而忽略了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而且,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犯了用人不当的错误,没有培养出变法需要的大批人才,也没有注意吏治的清廉和保持内部的团结。
王安石变法主要内容:
一、青苗法:在每年青黄不接之际,将官仓里的存粮贷给农民,减少高利贷的盘剥,又使官仓存粮“新陈相易。
二、募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民户按贫富等级,交纳免役钱,原来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钱。这样既增加了官府收人,也减轻了农民的劳役负担。
三、农田水利法:政府鼓励地方兴修水利,开垦荒地。
四、方田均税法:为了防止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实土地数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税。
五、市易法:政府设立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国家收入有所增加。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新法变法只是一场地主阶级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触及到社会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但历时十几年,最终以失败告终。
历代评价
王安石变法在中国传统的史学评论中是被基本否定的。
按照传统的评价,王安石变法之“急政”或“苛政”本身有问题,引起激烈的“党争”,所以导致北宋的灭亡。
对王安石变法评价的转机出现在近代,当时国人面对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急欲变法而“富国强兵”,遂使商鞅、王安石等都得到肯定的评价。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新法变法只是一场地主阶级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
1、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壤。
2、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
3、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
4、政策执行不力。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
5、变法派内部分裂。
6、保守派强烈反对。
扩展资料:
1、变法成效: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
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通过一系列理财新法的实行,国家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等新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财政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国库充裕,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彻底改变了北宋“积贫”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户的高利贷,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
方田均税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绅大地主的隐田漏税行为,市易法使大商人独占的商业利润中的一部分收归国家,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和垄断免役法的推行使农户所受的赋税剥削有所减轻。
大力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呈现了百年来不曾有过的繁荣景象。
2、变法弊端:
变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在变法的指导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谋求开辟财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国家财政税收。
如均输法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强制进行收购、运销,以此手段来积累国家财富,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变法导致国富民贫,而这于王安石变法的初衷“去重敛、宽农民、国用可足、民财不匮”是大相径庭的,而且新法实行也过于急进。
3、王安石简介: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汉族,临川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
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_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追赠太傅。绍圣元年(1094年),获谥“文”,故世称王文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安石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