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市场经济?

什么叫市场经济?,第1张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与社会都高速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有计划的逐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对市场和经济的调节从过去政府一手抓到现在适当放权,让市场充分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

依据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核心,建设服务型政府,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创新和完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依法执法,既不能对市场抓太紧,又不能对市场撒手不管。改进当前的政府办事程序中的不足,完善政府内部相关的体制机制,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反应的滞后性。

加强行政监督机制,防止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和权力的开放带来的权力寻租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市场经济模式的共性

世界各国经济的丰富实践,使得经济模式在多样化的基础上日益走向互相整合。现代市场经济存在着以下共同特点:

(1)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是指为使经济行为达到最优和最适度的状态而对资源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分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根本之处就在于不是以习俗、习惯或行政命令为主来配置资源,而是使市场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纽带,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经济运行中社会各种资源都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市场,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进而引导资源在各个部门和企业之间自由流动,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界定分明。经济行为主体如家庭、企业和政府的经济行为,均受市场竞争法则制约和相关法律保障,赋予相应的权、责、利,成为具有明确收益与风险意识的不同利益主体。如果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不界定清楚,那么,主体特别是企业这一微观层次就很难成为真正的自主性市场竞争主体。

(3)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竞争。从市场经济的理念上普遍强调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为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政府从法律上创造出适宜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等等。只有把各市场利益主体的活动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才能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和正常运行。

(4)实行必要的、有效的宏观调控。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是保护经济发展的秩序,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便成为经常的、稳定的体制要求,政府能够运用经济计划、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干预和调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保证条件;另一方面则是弥补和纠正市场的缺陷。

(5)经济关系的国际化。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经济,它使各国经济本着互惠互利、扬长避短的原则进入国际大循环。经济活动的国际化不仅表现在国际进出口贸易、资金流动、技术转让和无形贸易的发展等方面,还表现为对协调国际利益的各种规则与惯例的普遍认同和参与。上述的所有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相异特点也应该借鉴。

比如美国“企业自主型”市场经济强调对企业自主地位的确立和保障,政府对企业的关系真正的含义是服务;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以稳定求发展和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循环的做法,对于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日本“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与计划的有效结合,对于后发达国家发挥政府调节的优势,提高资源利用的时空效率也不乏参考价值。

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自由价格为导向的经济形势,是指与人为干预因素无关的真实市场情况的反映。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再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市场上,我自己的东西人想卖多少钱就卖多少钱,我用什么手法将之卖出去,别人是没有权利来干预的。

拓展资料:

垄断贸易

准确定义如下,其实简单讲,就是在市场自由竞争中,处于优势一方的大企业大集团形成对市场的绝对控制和支配能力,就是垄断

贸易垄断是指不仅仅是实实在在的独占,而且指市场控制或吞并,以及获得能控制市场的领导地位。

一般的讲,竞争产生了联合、并购,在联合与并购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更高层次的竞争,使竞争更加尖锐,更加剧烈。而当联合与并购发展到出现控制生产与市场的经济现象时,便产生了垄断。

垄断的动机,一是为了避免势均力敌的少数大企业两败俱伤,二是为了通过控制生产与市场获得高额利润,但归根结底是为了后者,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必不可少的途径。

垄断的出现,并不排斥竞争,在共同市场上,各大企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之间以及大企业与众多小企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尤其是在贸易领域,中小型企业在数量上更占绝对优势,因此,竞争不可避免。一定程度的垄断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产业集群能力及产业集中度,提高一个国家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但经营过于集中,过分垄断,又会限制竞争的正常展开,不利于生产与贸易的发展,不利于市场需求的满足和实现,因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加以防范。

此外,必须注意,这里讲的垄断,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在企业联合与兼并基础之上的垄断,是基于规模经济要求、资源高效配置和资本集中程度,以巨型产业组织为依托的经济垄断。它不同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以行政权力为主要手段的经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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