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外部世界。
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指认识者,即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
人作为认识主体,既可以个体面貌出现,也可以群体一员面貌出现,还可以人类整体一员面貌出现,因此,主体的存在形式可区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个人主体是认识主体的基础和细胞,任何认识活动总是通过每个个人的认识活动去实现的。
扩展资料:
主体的基本特征是能动性和创造性。客体指被认识者,是与主体相对应的客观事物、外部世界,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一切对象。
原则上说,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都可以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作为人们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只能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即只有进入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范围,同主体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那部分事物,才是现实的客体和对象。
客体主要包括自然客体和社会客体,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客体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和对象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最基本关系是实践关系,主要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即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以及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对立表现在:在实践关系中,两者之间存在着改造和被改造的对立;在认识关系中两者之间存在着反映和被反应的对立。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表现在,两者互相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实践是主体和客体对立统一的基础,实践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体客体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