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
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无名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单纯结合、依存结合、附条件结合。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 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无名合同由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订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对方可以根据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而承诺生效时合同一般就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