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第1张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3、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四个: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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