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第1张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如下:

(1)约束范围

国际条约指的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国际习惯是对国际习惯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原则上应该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2)约束效力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3)约束作用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的形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或称数量因素,即“通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称质量因素,即“法律确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习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条约

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专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惯例若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

二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惯例是尚未达到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第二,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统一和相一致的。引申出一个问题: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或称数量因素,即“通例”(GeneralPractice,又译“惯例”)的存在。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二是心理因素或称质量因素,即“法律确信”(opiniojuris,亦称“法律必要确信”opiniojurissivenecessitatis),是惯例形成为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接受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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