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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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操作不当行为,非常容易陷入经营异常的状况中。常见的经营异常包括:年报异常、地址异常、税务异常,一旦被列入异常,企业一定要及时进行解除,否则将对其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拓展内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企业经营异常一般指的是企业因为不按时进行年报或是年报填报的内容不真实造成的的,企业一旦出现了经营异常问题,会影响企业的诚信,如果有严重的企业信用问题,将会有行政处罚,甚至会被列入严重的违法企业名单,并且还会向社会公示,这样公众都知道,影响的不止是企业信用,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等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负责人等。
2、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通常有四种情形:
(1)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