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是自来水,但它与自来水管道不一样,两者是分开的,即使大面积停水,将消防栓打开,里面还是有水流水。
由干消防栓长期未打开,水内含有较多的杂质与细菌,因此这里面的水不可食用。
消防用水,不可食用。
消防用水,勿动。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远离消防器材,争做文明人!
1、定义不同
从消防的实际意义上讲,凡是可用于扑救火灾的水体均可以作为消防水;自来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符合相应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2、作用不同
消防水是用来扑救火灾的水;自来水是供人们生活、生产时使用的水。
3、来源不同
自来水主要通过水厂的取水泵站汲取江河湖泊及地下水,地表水;消防水其实不能算一种单独的水,消防水从来都是从最方便的水源来,附近有水池、河湖海都可以,有时就是自来水,只要能满足消防的供水要求就可以。
扩展资料:
消防用水来源:
1、中水
中水即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中水主要分为城市区域中水回用和小区中水回用。目前的水处理技术可以将污水处理达到消防所需要的水质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中水可以作为消防用水。
2、循环冷却水
循环冷却水是指通过换热器交换热量或直接接触换热方式来交换介质热量并经冷却塔冷却,循环使用,以节约水资源的用水。循环冷却水与生活用水的主要区别是,两者所含矿物质离子成分不同,水温不同,可以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要求,故设有循环冷却装置的企业可以考虑使用循环冷却水作为消防用水。
3、雨水
雨水作为自然界水循环的阶段性产物,其水质优良,是城市中十分宝贵的水资源,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采取相应的措施,可将城市雨水用作消防用水。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水资源的供水矛盾,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城市地面水径流量,减少防洪投资和防灾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防用水
百度百科-自来水
关于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你了解多少?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供水设施,是指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井)等设施。包括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单位内部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第七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消防的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分片包干的巡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检查消防供水设施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通知供水部门或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有埋压、圈占、损害消防供水设施或其他妨碍消防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部门的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
消防演习、训练需要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到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演习、训练的时间、地点、用水量按月告知供水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水表池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管理铅封,除火警外,平时不得任意开启。遇有火警开启使用完毕,应当立即关闭,并通知供水部门进行铅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