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犯罪人。
嘉石制度是西周临时拘押轻罪犯者的惩罚制度,属秋官大司寇之职。其基本规定和特点共三点:1、嘉石惩戒,感化为主;2、坐诸嘉石,投诸司空;3、州里任之,宥而舍之。
参考资料
《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云:“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嘉石也称“文石”,有文理的美石,用以感化莠民。
将规劝罪犯改邪归正的所谓嘉言刻在石上;登于外朝门的左侧,使犯罪者坐于其上,究思这些文理而受感动,产生自悔,改恶从善。所谓“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可见,嘉石之制是以感化教育为主。
据《周礼秋宫,大司寇》载:“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投诸司空。”嘉石拘禁的人犯主要是有罪过但尚未触及刑律而危害社会的人犯。在拘禁期间必须戴上狱具,令坐嘉石,以防止逃逸,也含有羞辱的意思。
之后把他们交付司空(官名,掌管工程),罚服劳役。《周礼》规定:重罪在嘉石上坐十三日,罚服一年的劳役;较轻的罪,坐七日,罚服七月的劳投;又轻的罪,坐五日,罚服五月的劳役;最轻的罪,坐三日,罚服三月的劳役。
嘉石之制,还建立了“州里任(任,保也,保证之意)之,宥而舍之”的释放制度。即在人犯“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之后,释放时还必须有州里人为其作保;无保证者,不得宥赦。
嘉石制是一种比圜土更轻的处罚制度,相当于行政处罚。《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周礼·地官·司救》有:“司救掌万民之袤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袤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有罪过而未丽于法”,显然是指有过错但又不属于要关进圜土的罢民,由于他们“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从而被罚坐嘉石。罚坐嘉石按其罪过分为五等。被罚的人要戴上桎梏坐在大石之上,“思其文理以改悔”。期满以后,将在司空监督下从事劳役,时间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役满后即被释放。很显然,嘉石制采用的是一种相当于行政处罚的手段,有拘坐、劳役,也有刑期,是中国历史上早期较完整的拘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