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是指通过项目施工全过程所形成的、能满足用户或社会需要的并由工程合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具体详细设定其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要求的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质量的总和。
工程项目质量的内涵通常表述为在项目前期阶段所设定的建设项目的规格、质量标准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确保工程结构和安全性、可靠性措施提出满足建设项目耐久性要求的保障措施,以及与耐久性有重大关系的建筑材料、设备、工艺结构具体要求;
满足美观性、经济性、环境协调性、可维护性等其他要求;建设工程投人使用时能达到预定质量标准,满足合同要求及隐含要求。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要求少付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抗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