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下设四个科室、一个中心,监察综合室、纠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一、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起草向市监察局和县人大、县政府的监察工作情况等汇报文件;负责监察局召开的专项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催办工作;负责以监察局名义与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联系;负责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和管理工作;承办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事宜。
二、纠风办公室
(一)刹风整纪,揭露惩治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保障,督促检查部门、行业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综合治理,规范引导部门,行业优质高效服务,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
(四)组织开展行风评议,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存在的“四乱”、“四难”问题,增强其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三、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全县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起草有关工作总结、报告,编发有关简报等;负责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第二纪检监察室
分管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分管单位县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它比较重要复杂的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参加涉及分管单位的全县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综合、协调、指导分管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
五、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职责:
(一)监察检查效能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二)受理对全县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方面问题的投诉;
(三)调查处理全县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方面的问题;
(四)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影响效能的相关事项。
职责不同。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检察院可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法律分析
纪检委 ,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不隶属于国家机关,只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针对的主要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当然,也会管党内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最后还要交到检察院处理。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国家的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的组成。简单说,检察院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是国家机关,管的只能是涉及违反法律的事情纪检委是党的内部检察部门,只管党内的事情。因此两者权利不可比较。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1、检查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情况,重点检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2、巡视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受理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按照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权限,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开展效能监察。
6、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开展专项考核和检查。
7、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