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了又收到货犯法吗


通过网购购买商品的,申请退款的时候如果有收到货物的,消费者有义务将货物退回,否会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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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归还是不违法的。但如私自留下此为不当得利,如数额较大,卖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参照以下处理方法:如果买家需要此商品,建议与卖方联系卖方进行付款操作,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买家已不再需要此货,建议与卖家协商退货处理,具体退货细节建议双方确认。

在计算价额方面,通说认为,当受益者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一般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该物项的标准是因附合对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增值;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物的市场价格为准。不正当得利返还原已取得的利益以外,因该收益而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正当得利是由于无正当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自身利益所造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物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正当得利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事实,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款成功后又收到货,不退回是犯法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分析

款成功后又收到货,不退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一方受有损失,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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