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是什么

直升机速度2023-02-02  20

音像

“指录音和录像。有时亦指录音和录像设备。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包括音像软件,学习软件。(包含:CD,VCD,DVD,DVCD,EVCD,蓝光碟等)

音像技术主要研究舞台调音、灯控以及舞台音响、灯光、机械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通过与工学结合,主要使学生掌握音响、灯光、机械、音视频应用的基本技能,从事演出团体、演出场馆、声光工程公司等相关岗位的工作,如音响调试员、灯光调试员。

音像技术专业简介

音像技术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为适应首都现代视听行业的发展而设置,通过三年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使学生具有视听节目采编及制作的能力、具有熟练操作和运行大中型专业视听系统的能力、具有音视频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调试能力、具有对视听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及维修的能力,培养满足本行业各工作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课程体系:《影视剪辑的基础和技巧》、《影视特技合成》、《美工制景与道具陈设》、《音频调控技术》、《影视音乐音响》、《服装与化妆》、《影视美术设计》、《灯光设计》。

就业方向:传媒类公司:电视节目制作、影视剧制作、广告片策划; 工程类企业:声光技术、工程设计、设备调试。

音像技术专业毕业可以找哪些工作

该专业为国家新兴专业,目前本专业市场人才缺口比较大,专业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空间良好,有着巨大的就业、创业机遇。学生就业面广,主要面向国内各大、中型音响公司,各电视台、音响公司、演出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文化部门。

音像技术专业毕业生可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设计制作公司、音响工程厂商等音响行业,从事音视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也可到影视广告部门从事多媒体节目制作工作,或到宾馆、企事业单位从事音响系统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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