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简述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1、履行兵役的义务、支持人民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义务;
2、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3、支前参战的义务;
4、拥军优属的义务;
5、军民联防的义务;
6、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7、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
8、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