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一、安监局职权:
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二、安监局职责:
1、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2、监察危化品、非煤矿山、煤矿烟花爆竹。
3、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4、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市级的安监局的主要工作
1、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4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5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说白了,凡是与安全有关的事项,只要没有其他具体分管的部门,都由安监局归口管理。
安监局的工作职责是:1、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2、拟订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5、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6、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8、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三)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规划、技术研究和示范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检验。
(七)依法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八)依法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监局和应急管理局没有区别,安监局是应急管理局前身。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其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局的工作职能是: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5、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