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有哪些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

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

扩展资料: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

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设置的。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职位分类通常是指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

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等,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

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特征:

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2.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3.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4.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5.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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