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要求是指对产品需要的表述或将需要转化为一组针对实体特性的定量或定性的规定要求,以使其实现并进行考核。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法。商承担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法。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法。
(1)最重要的是质量要求应全面反映顾客明确的和隐含的需要。
(2)要求包括合同的和组织内部的要求,在不同的策划阶段可对它们进行开发、细化和更新。
(3)对特性规定定量化要求包括:公称值、额定值、极限偏差和允差。
(4) 质量要求应使用功能性术语表述并形成文件。质量要求应把用户的要求、社会的环境保护等要求以及企业的内控指标,都以一组定量的要求来表达,作为产品设计的依据,在设计过程中,不同的设计阶段又有不同的质量要求,如方案设计的质量要求,技术设计的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的质量要求,试验的质量要求,验证的质量要求等。同时,在制造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质量要求。
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标准如下: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质量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合格”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商定更高的质量要求,或自行创造更好的施工质量。
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做法: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