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使级外交关系和代办级外交关系?什么是大使级外交关系?

西安北郊2023-01-31  31

大使级外交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外交关系,代办级外交关系是最低层次的外交关系。

大使级外交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外交关系,也是当前国际上国与国之间正常外交关系基本采用的一种方式,是一个国家元首向另一个国家元首派遣的外交使节,享有最高的礼仪。

代办级外交关系是最低层次的外交关系,所享受的礼遇也是最低的,是一国外长向另一国外长所派遣的使节,在当前的国际关系中,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并不常见,如果出现的话,说明两国关系遇到了问题。

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而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其形式多种多样。从官方的角度看,包括正式外交关系、不完全的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从非官方的角度看,还有国民外交。

正式外交关系是完全的外交关系,主要体现为双方互相派驻外交使节。正式外交关系是正常的外交关系,最为常见。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外交关系

中国驻外使节的衔级从高到低为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与随员七等。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是外交使节的最高级别。而大使一般又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为副部级大使,二级为正司级,三、四级为副司级大使或领事,五级为处级大使或领事。目前中国驻外大使均为副司级,副厅局级及以上级别,其中二、三级占绝大比例。目前,我国与九个国家俄罗斯、朝鲜、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驻这些国家的外交大使为副部级。在上世纪50年代的驻苏联以外的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大使以及1960年代驻越南大使也曾享有副部级待遇,但是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关系已降格为司局级。除了与九个主权国家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外,我国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建立副部级关系,例如常驻欧盟、非盟、东盟使团团长,常驻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代表,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在联合国,在纽约和日内瓦两办事处都有常驻大使,后者在1990年代以后也升格为副部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的意义:

第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针对大使级、代办级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我们一般以中国外交部官网上的内容为准,这样更加严谨与真实。首先打开外交部官网,在首页“资料栏”的下方点击“礼宾知识”(网页链接),其中的外交代表一项专门介绍了中国外交代表等级关系的含义和分类,参照下面官网截图内容,我们清楚的知道: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下大使级和代办级外交关系含义:

1、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2、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至于特命全权公使,因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中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了。

所以从上面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含义可以看到:大使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派遣的,而代办是国家外交部长派遣的,其地位、等级、效力、礼遇等属性大使均高于代办,但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代表了国家履行外交职责,均是一国正式的外交代表且享有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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