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二、姻亲可分为血亲配偶、配偶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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