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因什么果的成语

什么因什么果的成语,第1张

是:前因后果 [ qián yīn hòu guǒ ]

【解释】:起因和结果。泛指事情的整个过程。

【出自】:冯德英《迎春花》第二十一章 :振德说完前因后果,深叹一声。

前因后果的近义词:来因去果 [ lái yīn qù guǒ ]

【解释】:指事情的来龙去脉。

【出自】:谢觉哉《不惑集·领会》:“领会是‘心领神会’,不仅懂得文件的意义,而且懂得文件的来因去果。”

扩展资料

前因后果的反义词:

一、一知半解 [ yī zhī bàn jiě ]

【解释】:知道得不全面,理解得也不透彻。

【出自】:宋·严羽《沧浪诗话·诗辨》:“有透彻之悟,有但得一知半解之悟。”

【翻译】:有透彻的理解,有只得到知道得不全面,理解得也不透彻的理解。

二、似懂非懂 [ sì dǒng fēi dǒng ]

【解释】:好像懂,又好像不懂。

【出自】:叶圣陶《得失》:“然而学生还是似懂非懂,教他们回讲往往讲不出来。”

前因后果

qiányīn-hòuguǒ

[antecedents and consequences]∶指事情的起因与后果

今树以前因,报以后果。——《南齐书·高逸传论》

[the entire process]∶事情发展的全过程

须得先叫他明白了前因后果,才免得怨天尤人。——清·文康《儿女英雄传》

原因和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此之后”不等于“由此之故”。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两个事件发生的的空间距离除以时间维度,商小于1,那么这两个事件之间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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