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制作传播未成年节目

不得制作传播未成年节目,第1张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新京报6月7日报道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纹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商务部:

为加强未成年人纹身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未成年人纹身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系统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组织好宣传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纹身管理工作落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未成年人纹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纹身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纹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纹身。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事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及时劝阻未成年人纹身动机和行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纹身。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

第五条纹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难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纹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纹身服务的专业纹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院,以及提供纹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控制。

卫生部门不得批准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为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加强监管,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对愿意“去除纹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对经营范围包括纹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未成年人除外”,引导其自觉按规定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不得批准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纹身服务,引导从事纹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发挥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纹身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纹身受到侵害,有关组织和个人未能代为提起诉讼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纹身危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学生对纹身危害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

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相关信访制度。

共青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引导,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纹身可能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纹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纹身危害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行、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纹身的内容。

第九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播、张贴、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纹身、危害其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置。

第十一条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纹身服务提供者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按照《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擅自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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