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文旅部共同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广电总局、文旅部共同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张

广电总局、文旅部共同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今天,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其中明确:①医学教育等网络主播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应当具备专业资质,直播平台应当审核备案;②不得恶搞、丑化英雄人物,不得利用变脸技术伪造、篡改英雄人物;(3)不得向非法和不道德的艺术家提供公开表演的机会,使他们的声音出现。

《网络主播行为准则》全文如下:

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职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包括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互动、以上述视听节目形式出现的主播,应当遵守本行为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和内容,参照这个行为准则。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相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网络主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培养个人品德。

网络主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内容要体现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网络主播要坚持健康的作风和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法违规、损害网络文明、违背网络伦理、损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网络主播要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理性消费,构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网络主播要保持良好的声屏形象,其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屏幕展示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的审美趣味和欣赏习惯。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书写、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制低俗暴力网络语言的传播,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网络主播要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如医疗卫生、金融、法律、教育),主播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向直播平台申报职业资格,直播平台应对主播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

6.以不正当方式恶搞、诽谤、歪曲或者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伪造篡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通过使用深度伪造技术,如变脸;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和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助长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的;

12.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13.表现过度恐怖、身体痛苦、精神歇斯底里的画面、台词、音乐、音响效果,造成强烈的感官和精神刺激,引起身心不适;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

16.炒作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故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八卦、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18.着装化妆,语言行为,现场演播室布景等。展示性暗示和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等容易引起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展示诱导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性商业宣传、演出或者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者不正当利益,引导错误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背科学常识等。;

2.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的动物等。;

23.奢侈浪费食物,表现为假食物,呕吐,暴饮暴食等。,或者其他容易造成不良食品消费和食品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辱骂,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伪造或者篡改交易、关注、浏览量、点赞等数据流量;

26.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独家或专供商品,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

27.通过“弹幕”、直播工作室名称、公告、语音等方式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公开“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引诱、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或“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的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者播放;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侈的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炫富的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切实压实主持人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进行处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及其从业情况,纳入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和网络节目管理的检查范围。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内容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督促平台、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内容和相关网络主播。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这一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职、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那些向上、善良、模范遵守行为准则的网络主播给予正向激励;对于违规的网络主播,要加强警示和约束;对于问题严重、屡教不改、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封禁其账号,并将相关网络主播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通过换账号或者换平台再播。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的艺人,不提供公开演出和公开露面的机会,防止调职和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依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

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依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之间的约束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价,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道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发布,引导各平台抵制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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