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详细规定
1.是回避型的。主管回避有两种类型:
(1)自行回避,即监事知道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回避。
(2)“监事、检察官和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事明知应当回避而自己不回避,或者不知道或者认为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监事、检察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拒绝回避的监察人员,监察机关应当提醒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2.这是一种回避的情况。本文提供了四种应该避免的情况: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指监督员是监督员或检察官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
(二)作为本案的证人。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的,既不能同时参与后续的调查处理,以免办案不公。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被监督人或者其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与本案无关,但本案的处理涉及其切身利益,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管事项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控对象、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朋友、亲属;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的;与监控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况,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质疑。比如主管是被监控对象的近亲属,就应该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督员与被监察对象是远亲,要看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再决定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