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认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犯罪的,应当视为自首。
4.可供投案的对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及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上述单位的相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