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持规定的证件向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应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的“声明人”一栏亲自签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文件、陈述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