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套改细则 关于警察职务套改
1.警务岗位改革: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治机构的警察、警官职务称号,参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内设执法服务机构、派出所的公安警察组织实施岗位变动,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警官的职位根据机构的名称而改变。
4.警员职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变更:调研员变更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设置改为二级警长;科长改为三级警长;
5.副所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受处分期间的,副所长改为四级警长,其他改为一级警官:任职满2年;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记功相当于三等功以上及其他奖励;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职员套房改为二级警官,职员套房改为三级警官。
6.二十四级以上且不在受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转为一级警衔。
7.22级以上、不在受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局长,可以改为三级警长。
8.同时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原警务人员,纳入警务人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不占用其公安机关警务人员职务。
9.第一项改革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务人员职务转换、警务人员职务晋升、职务管理和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