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其他可以代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