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管理办法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应当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

2.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3.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

4.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5.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款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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