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仲裁协议无效吗?

合同解除,仲裁协议无效吗?,第1张

仲裁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你了解过吗

1.仲裁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已提出仲裁员名单无所谓,但在首次开庭前应对效力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视为默认管辖)。这时候你既可以向仲裁委提出异议确认效力,也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确认效力,但只能选择一个且是终局的,即仲裁委确认后,不能再去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分别找仲裁机构和法院确认的,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第十三条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届满后由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8.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2.注意:劳动争议,仲裁优先,劳动仲裁后才能去法院;本案是合同纠纷。可以去法院或者商事仲裁。如果选择仲裁,就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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