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重新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