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1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作出如下规定:
1.第十四条。根据伤残的性质,现役军人的伤残界定为: (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的;(3)因病致残。
2.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致残的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因病致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二级乙等,残疾等级的具体认定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3.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残疾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和调查制度,确保残疾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4.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医疗终结后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予办理。
5.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未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6.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的性质和等级,并参照国家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7.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级和一级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给予终身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供养;对分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规定支付护理费。